互联网+协同管理成为未来发展趋势

时间: 2016-11-22 10:48 来源: www.china-saas.com 作者: 一凌网SAAS服务平台 点击:
    近年来,在“宽带中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网络提速降费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一系列国家政策的驱动下,我国“互联网+业务蓬勃发展,其具有的融合性、跨区域、多元化主体等特点,要求加强协同治理,不断提升“互联网+”时代下监管能力和水平。
    (一)互联网业务的融合性要求加强跨部门协同监管。“互联网+”业务不但具有互联网信息服务属性,还嫁接了各个细分行业的属性,这种“双重”乃至“多重”身份属性,倒逼所涉及的各个管理部门强化总体统筹和横向协作,共同解决好“互联网+”业务的管理边界、职责分工及协同机制等监管需求。按传统的条块模式管理,很容易出现不同部门之间的政策、标准要求等互相矛盾,导致企业无所适从的现象。传统线下管理部门难以简单地将管理经验复制到线上,必须与行业管理部门协作,进行协同管理。例如,工商部门对于线上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进行调查乃至要求其停止提供服务,就需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在主体资质、经营行为、网络接入信息等方面进行信息共享和执法互助。
互联网+
    (二)互联网业务的跨区域要求加强属地之间的协同监管。“互联网+”时代下,互联网业务的跨区域性越来越普遍,传统属地化监管模式面临着巨大挑战。例如,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了假货,而消费者、电商平台企业、商家并不在同一行政管辖区,这需要不同属地管理部门之间通力配合,同时也需要明确各属地的职责和协同机制。此外,当监管涉及不同司法管辖区域时,可能会面临法律适用国别的冲突。例如,互联网的全球互联、全球服务特点,使得跨境服务和跨境数据流动日趋频繁。当境外企业通过运营线上软件跨国扩张线下业务突破本国市场准入政策,以及境内消费遭遇跨境服务质量争议等问题时,都需要跨国协调解决。
    (三)互联网业务主体多元化要求加强协同监管。“互联网+”业务的全面发展,必然会带来大量新兴市场主体的涌入,尤其是“自雇型”经济的发展,使大量个体成为新兴从业主体,现有依靠政府自身力量的单边监管模式显然不足以应对新的形势。特别是包括内容提供商、在线服务提供商、电信运营商等多主体在内的数字生态系统正在兴起,对应的监管模式必然是生态圈内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平台企业聚集大量从业机构与用户,是各类市场组织形态的核心节点,借助其技术优势,平台企业具备对其生态圈内从业机构和用户的管理能力,而这种能力是监管机构所不具备的。因此,“互联网+”业务还要求社会协同治理,包括平台治理、行业自律、消费者意识增强等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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